法制網訊 記者 潘從武 通訊員 劉書成 今年,新疆區內,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未增長的,國企負責人績效薪酬不得增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資委近日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資委監管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將企業負責人薪酬增長與職工工資增長掛鉤,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未增長的,企業負責人績效薪酬不得增長;在保持與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合理倍數的前提下,企業負責人薪酬增幅不得高於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幅。
  《辦法》所指的企業負責人,是經新疆自治區政府授權由自治區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中,納入自治區黨委、政府和國資委、委托監管部門管理權限範圍內的下列企業負責人:包括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總經濟師、總工程師)。
  據介紹,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則有:企業負責人薪酬水平既要同經營責任、經營風險相適應,更要與經營業績密切掛鉤;堅持短期激勵與長期激勵相兼顧,建立健全年薪制,探索實施任期激勵或者中長期激勵,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同時,堅持企業負責人薪酬增長與職工工資增長相協調,促進形成企業合理的工資收入分配關係。企業負責人薪酬增長與效益增長掛鉤。利潤總額低於上一年,企業負責人的績效薪酬原則上應當低於上一年;利潤總額高於上一年,企業負責人的績效薪酬原則上應當高於上一年。企業負責人績效薪酬增幅不得高於效益增幅。  (原標題:新疆國企負責人薪酬與職工工資掛鉤 職工平均工資不漲負責人不得漲工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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