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官員將商人贈送的百萬巨款捐獻給寺廟,這算不算受賄犯罪?一度引髮網絡爭議的深圳市原政協副主席、汕頭原市委書記黃志光案,近期終於迎來了“大結局”,這個焦點問題也有了答案。廣東省高院近日終審判決認定,黃志光收受的以其子名義捐給寺廟的100萬元屬於受賄,為此黃志光被加刑一年。
  一波三折的案件審理,終於得到了答案。“收錢百萬捐寺廟算不算受賄”的疑問,一度成為司法和民意之間的雙重糾結。一審判決書未將其認作賄款,認為所收錢主要用途是捐給寺廟,其本人並沒有從中獲得返利。檢方的抗訴卻不支持這種說法,二審的結果認定,基本上採納了檢方的意見。雖然加刑一年的判決結果,可能讓人產生“一百萬一年”的直觀感,也讓期盼對貪官更嚴重處罰的公眾有些遺憾。不過,從其意義上來說,這不止於個案的勝利,而是具有極為重要的示範意義。
  一方面,此案的判決結果體現了法律的公平。法律講求的是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但一些個案的處理卻存在很大的彈性,也難免與民意之間形成極大的分歧。世上沒有無緣無故的愛,商人不是慈善家,不會平白無故將自己的錢以官員的身份捐出去,即便要捐也是以自己的名義,何以要假別人之手呢?道理很簡單,這不過就是一種投其所好,與雅賄一樣,屬於一種“心靈雞湯”式的賄賂手段翻新,以達到滿足官員獲得心理安慰和精神慰藉的需要,其本質是賄賂行為無疑,而收錢捐寺廟的行為,同樣屬於受賄行為。若是僅重錶面而不究實質,就會形成對法律的曲解,導致對官員的處理失之過偏。雖然法律的理解和執行,不能受道德的捆綁和民意的左右,但尊重常識和民意也當成為審判考量。從一審的否認到二審的認定,其實不僅是民意的勝利,更是法律的勝利。
  另一方面,此案的判決結果具有了普適的參照意義。雖然我國不是實行的判例法,然而前案或者類似案件的審判依據和結果,卻有著明顯的示範意義,對於其他相似案件具有或多或少的參照價值。有了黃志光的先例,那麼後面有官員將賄款用於慈善,或者假慈善而賄賂,只要是以個人的名義並滿足於某種內心的需要,都可能會被定性為受賄。因為受賄就是受賄,至於其後面如何處理,並不影響犯罪行為的性質界定。雖然受賄罪有一個完成過程和利益鏈條,但利用職務之便收取他人錢財是其關鍵特點,這也是常識與法律認定的共同標準。
  事實上,“捐贈款不能抵扣受賄款”之前早有先例,並且也成為一種共識。比如原中國煙草總公司廣東省公司機關服務中心主任甘某將賄款捐給公益事業,原新田縣教育局局長文建茂捐贈款抵扣受賄款等案例。按理說,對於黃志光的審判,一審法院應當採納和借鑒,然而最終的做法卻事與願違,這也是本案引發關註的主要原因。同時,在當前反腐高壓的態勢下,依法對貪官進行懲罰已成法律需要和公眾期盼。故而此案的最終結果,不僅關係到法律的權威,案件的公平,還有對民意的尊重。因而,收錢捐寺廟算受賄不止於個案意義,而是法律的進步和法治的進步。(堂吉偉德)  (原標題:收錢捐寺廟算受賄彰顯法治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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